前陣子在電視新聞中常常被拿出來討論的一個議題
---是否就行車安全的觀點 -[立法禁止開車時使用行動電話]

在台灣開車不能使用行動電話早就行之有年
但在温哥華却一直無法立法來禁止
有一位受訪的警務人員說出了他的看法
他說 :
駕駛人在開車時使用行動電話發生車禍的排行是第 4
如果要為一個排行第 4 的車禍原因來立法
我個人並不反對
但 ; 排行在第 4 之前的是否更需要立法呢?
排行第 1 的是 : 駕駛人不專心
排行第 2 的是 : 和乘客聊天說話
排行第 3 的是 : 駕駛人使用音響設備

他的邏輯沒有錯
我們不能只因為一個排行第 4 的原因來立法禁止
但 ; 如果應此而能減少車禍發生
為什麼不能立法來保護無辜的第三者呢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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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ohn002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